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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违章事件的管理规定

时间:2009-03-06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1、遗失书刊、光盘,如读者能提供和原书刊、光盘等相同版本复本,则交由管理人员做相应处理后,该书刊、光盘等归图书馆所有,否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书刊资料,按原售价(期刊按全年刊价)的3—10倍赔偿。八十年代之前出版的各类书刊按原售价的20—30倍赔偿。

(2)全卷图书中的一册,按全卷价格赔偿,其余各册仍需留在图书馆。

(3)赔偿者如找到原书刊资料,书刊资料重归图书馆所有,但视书刊丢失时间长短扣取赔款,其余赔款返还读者。

2、读者如有在书刊资料中作批点、划线、涂改、污损等损坏书刊资料的行为,则视情节轻重按原书刊资料售价的10%—500%赔偿。撕扯书刊资料者,按原书刊资料售价的10—20倍赔偿,被损坏的书刊资料仍需留在本馆。读者在借阅书刊时,请先检查一遍,如发现有被污损、缺页等情况,请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

3、逾期处理 所借图书、期刊、光盘等资料逾期未还者,暂停借阅权利,逾期费每册每天0.1元;

4、藏匿或偷窃图书按下列规定处罚:

(1)偷窃书刊资料者,按原书刊资料(期刊按全年刊价)售价的10—20倍赔偿,并通知读者所在单位,情节恶劣者按校纪校规处分,并停止其借阅权利;

(2)冒领或使用他人遗失的图书证冒借图书、光盘者,以窃书论处;

(3)未办理手续擅自将书刊资料带出阅览场所者,以窃书论处,按原书刊资料(期刊按全年刊价)售价的10-20倍罚款。

5、其它

(1)损坏图书馆设施者,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情节严重者报公安部门处理。

(2)自行带包进入阅览室读者的财务自行保管,如有遗失,图书馆概不负责。

(3)对在本馆内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吸烟、吃零食者,责令其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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