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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阅览室管理规定

时间:2009-03-06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1、本校教职工、学员凭图书馆借阅证均可办理图书借阅手续。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如有转借或涂改,本馆有权收回。

2、学员凭学员证或身份证,到图书馆一楼图书阅览室交纳押金后办理借阅证。学员离校时应还清所借图书,图书馆退还押金,收回借阅证。如有遗失,则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否则扣其交纳的押金,扣发毕业(结业)证书。

3、读者借阅证遗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流通服务台挂失。报失后24小时之内因借阅证遗失而发生的被人冒用情况,概由遗失者负责赔偿。遗失的图书,如读者能提供和原书相同版本复本,则交由管理人员做相应处理后,该书归图书馆所有。

4、本校教师最多借阅图书30册,借期6个月,可续借一次;行政人员、离退休人员最多借阅图书15册,借期3个月,可续借一次;学员和新员工最多借阅图书3册,借期一个月,可续借一次;字(词)典、辞典、百科全书等参考工具书,特藏文献以及正在修补的图书等均不外借,只供阅览室内阅读。所借图书逾期不还者,从到期之日后每本图书每天0.1元计收滞纳金。

5、私人书刊、提包等不得带入室内。读者进入室内必须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衣冠整洁,讲文明,讲卫生,保持安静,爱护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和公共设施。

6、图书室开放时间: 上午 9:00~11:30   下午 12: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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