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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时间:2014-09-30       浏览次数:       来源:       [ 字号: ]

  

吴文勤   中共无锡市委党校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提出了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中央已明确了四中全会的主题是依法治国。因此,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着力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的同时,贫富差距也不断拉大,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利益冲突逐渐加剧,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维稳工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有些地方采取的社会管治方式往往简单化和绝对化,导致社会矛盾冲突的数量反而有所增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甚至陷入一种“越维越不稳”的恶性循环。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既有社会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以及利益关系的失衡所导致的社会冲突增加等客观原因,也与原有的维稳理念、思路、方式和机制所暴露出的社会治理缺陷密切相关。原有的社会治理是政府主导的压力型的社会管理体制,政府习惯以垂直命令、政治动员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时期集中调动力量,以解决一些比较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治理模式治理主体单一,更多强调“国家”或“政府”管理,是一种单向性的支配式、命令式的管理。在面对复杂而琐碎的以利益冲突为主的常规化社会矛盾时,这种社会管理体制易陷入“治标不治本”的困境。因此,必须对社会治理体制进行改革创新,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建设。

  治理与传统的统治和管理不同,治理是各种公共和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治理强调行为者的互动参与,是平等的行为主体之间发生相互影响与妥协。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与相互合作关系,是现代治理的社会与道德基础。治理的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则是现代治理的基本特征。因此,要推进中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就是要推进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对于当前中国而言,最为关键的就是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通过法治化来促进制度化和民主化建设。法治化是加强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社会治理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问题,只有从法治层面上加以解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才能保持旺盛、持久的生命力。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核心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清晰界定“权力-权利”以及“责任-义务”之间的关系: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也即政府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定授权,也就是必须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时,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必须使权力得到有效监督,使权力不越权有监督,不滥用守诚信;对于公民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均可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同时,公民权利的维护要有必要的程序保障,要有充分的救济手段,也要遵循正当的诉求表达途径,使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维持社会秩序、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功能和作用,健全规范、平等、透明的执法机制,创新公正、公开、公信的司法方式,理顺各方面关系,实现社会和谐。

  而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要树立宪法和法律是最高权威。就是要求每一个官方或私人决策者在作出决定时,都要把是否合法放在第一位来考虑。在法治思维方式中,依法行事,尊重法律,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支配,是一个永远不能背离的大前提。(2)要承认法治的局限,并理性地接受法治的代价。法律是社会合作的产物,也是社会合作的基础。既然是社会合作,就意味着彼此的妥协、让步和牺牲,因此,法律体现的是最大限度地使每个主体的合理要求得以共存的社会条件,而不是一种浪漫理想主义的承诺,它没有也不能保证让任何主体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项上的任何合理的要求都皆大欢喜地得到满足。(3)利用法律的弹性来回应社会的需求。其中,最典型的方法就是在司法过程中,用法律解释来最大限度地协调制度合理性与社会具体行动目标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让法律制度尽可能地接纳各种合理的具体行为、目标、要求和期望。在这里要注意,是“尽可能地接纳”,而不是“一定要接纳”。(4)要严格遵守法律正当程序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和司法机构在执行法律,处理具体社会事务时,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上的正当程序。它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含义:就正面含义来说,这意味着只要满足了程序合理性的要求,一个终局性的实体处理结果就是不可更改的,无论其在实体上是否合理;就反面含义来说,这意味着尽管处理结果在实体上是合理的,但若违背了程序合理性的要求,就必须予以撤销。

  因此,行政机关要自觉将权力纳入法治轨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权力的行使范围必须法定,权力的行使程序必须合法,违法行使权力必须给予赔偿,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须得到处罚。只有政府带头遵法、守法,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群众才能信法、守法,树立法律信仰,才会循法表达和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要树立程序正义优先的理念,政府的行政行为要改变重权限、轻程序的习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尤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异议权,依照法定职权行使权力,依照法定程序采集证据。司法机关要能够中立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程序正义还意味着注重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强调私权利公平的补偿与救济。与此同时,要加强公民教育,着力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通过公民教育,培养与民主法治国家相适应的现代公民,增强公民民主意识、权利与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社会参与能力,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懂得权利受到侵犯后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和保障,懂得自己应当遵守、执行和承担对社会基本义务。着力培育公民的理性精神、宽容精神、妥协精神和契约精神,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培育法治文化,使法治深入人心,成为公民的人格操守,成为中国人遵循的生活方式。 

  

(作者系中共无锡市委党校科研处副处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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