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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使用规定

时间:2015-04-28       浏览次数:       来源:       [ 字号: ]

  

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使用规定

 

    一、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保密管理及监督工作。由校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信息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任组员,设保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网络信息中心主任兼任。

  二、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三、不得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确因工作需要安装软件,需报网络信息中心,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安装;本校开发、购置和上级下发的软件,不准擅自复制外传。

  四、网上发布信息应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五、加强磁盘、光盘等存储载体的使用管理,未经同意,不得随便接受外来磁盘、光盘等存储载体,领取磁盘、光盘等存储载体需进行登记并注明用途。

  六、计算机中数据不得随便对外提供,若有必要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再提供数据。

  七、每台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并且定期更换,密码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同时每台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防毒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清理;杀毒软件应及时升级,防止计算机感染新出现的病毒。

  八、计算机中数据应及时备份,重要数据刻光盘,存档分类管理。

  九、涉密信息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共网、互联网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采取屏蔽措施或干扰措施,防止泄密及遭受袭击。

  十、外来人员未经处室领导和办公室专业人员同意不得操作办公用计算机,以免发生病毒感染及其它损失。

  十一、安全保密设备原则上必须选用国产设备,只有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设备。使用其它进口设备,事前应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

  十二、秘密信息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的文件等)应视同秘密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十三、秘密数据存储和处理,必须采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加密保护技术和设备。

  十四、对计算机系统内的用户进行分级授权管理。根据用户工作的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使用相应权限下的数据资源。

  十五、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十六、计算机出现故障,须立即报网络信息中心,由专人进行维修,不可私自维修。涉密计算机的维修、维护单位须持有市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的认可证明,并负有保密义务。

  十七、加强对计算机管理和操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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