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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15-04-2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安防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和技防设施维护,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省、市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视频监控岗位管理制度

  (一)、24小时严密监视所辖范围的各种情况,发现可疑或不安全迹象,应及时通知学校行政值班人员,并向建设管理与保卫处报告,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

  (二)、发现监视设备出现故障,要立即通知网络信息中心尽快查清原因,及时落实专人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三)、严格执行监控情况登记制度,监控情况要无遗漏,无差错准确及时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做好记录,并且做好交接班登记手续。

  (四)、监控人员在日常使用中必须爱护设备,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除监控人员外,非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监控设施、设备。

  二、视频监控设施的管理制度

  (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监控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门卫监控设施由建设管理与保卫处指定门卫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三)、网络信息中心要定期对监控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

  (四)、对故意损坏监控设施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并根据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

  三、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不得擅自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严格信息保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接触监控信息。

  (四)、建立监控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监控信息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五)、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监控信息。

  (六)、监控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备查。

  (七)、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管理与保卫处报告。

  (八)、不得利用监控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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