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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耗材管理办法》等信息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04-2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中共无锡市委党校文件

 

锡委校委发〔201512

 

 

 

 

 关于印发《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耗材管理办法》
等信息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
    现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耗材管理办法》、《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使用规定》、《安防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行为规范》、《电子教学资料借用、使用规定》、《短信平台管理规定》、《涉密存储载体保密管理办法》、《计算机及其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江苏省委党校VPN系统个人用户使用管理规定》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党校
2015年3月22日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耗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简称设备)和耗材的管理,防止资产浪费和流失,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和耗材管理遵循“统筹计划、逐级审核、实用节俭、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和计算机周边设备。
计算机设备主要包括PC主机、显示器、笔记本电脑、硬盘、内存、键盘、鼠标、光驱等。
网络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路由器、隔离卡、网络交换机、网线、网卡、防火墙等。
计算机周边设备主要包括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音箱、摄像头及U盘等。
耗材主要包括磁盘、光盘、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等维修所需配件,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所需耗材。
    第四条 在设备及耗材管理中,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管理维护,财务审计处负责资金使用审核。

 

第二章 设备配备及耗材采购


    第五条 各部门需要配备设备及采购耗材,每年十一月底前应报下一年度计划,填写《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耗材需求计划表》,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然后报财务审计处审计备案。限额以上的采购计划按校有关规定审批和监管。
    第六条 各部门平时设备配备及耗材采购,需填写《采购申请单》或者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辅助管理”下的“部门采购管理”提交采购申请,交部门领导签字后报送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各部门上报的申请结合本年度采购计划以及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提出采购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并按照校采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负责采购和安装。
    第七条 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能调剂的不新购,能使用的不更新,原则上计算机及周边设备使用不到五年的不能更新。个人使用的移动设备学校不再配备。
    第八条 设备、耗材采购按《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及校采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并遵循适用、优质、低价的原则。

 

第三章 设备使用、耗材领用及管理


    第九条 配备给各部门的设备由各部门使用及保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使用人为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计算机及周边设备使用责任明确到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遗失或人为损坏由使用人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使用人在学校内部调动,可将本人使用的相关计算机设备带到新的岗位,不再另行调配或领用;使用人不得自行将计算机设备转移给他人使用;使用人调离党校或退休,相关计算机设备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收回保管,并统一调配;新调入党校的人员,有设备需求的,履行设备采购相关程序或者进行设备调配,配置相关计算机设备。
    第十一条 新购的设备和耗材,网络信息中心按照名称、型号、数量等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进行统一登记入账,由使用部门签字领用。
    第十二条 在验收或各部门使用中,发现设备或耗材的质量与说明书中相关规格参数等不符或质量较差影响使用的,网络信息中心负责退换处理。对于退换2次以上的供货商,应停止从该处进货。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对设备配件更换、耗材领用、维修情况及设备使用情况等做好台账登记,每年年底与建设管理与保卫处、财务处、办公室做好核对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单价超过100元和按规定需要交旧领新的耗材,将旧耗材交网络信息中心后领取新耗材。

 

第四章 设备维护及报废


    第十五条 使用人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网络信息中心,不得自行拆卸维修,否则造成设备损坏或报废由个人承担损失。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根据设备故障状况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网络信息中心及时记录维护情况,做好工作日志。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安排供应商对大型专用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
    第十八条 设备报废,由各部门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报废申请,说明报废原因,经网络信息中心检测并认定后报送建设管理与保卫处和财务审计处进行固定资产报废登记,做好相应变更情况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使用规定

 

    一、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保密管理及监督工作。由校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信息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任组员,设保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网络信息中心主任兼任。
    二、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三、不得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确因工作需要安装软件,需报网络信息中心,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安装;本校开发、购置和上级下发的软件,不准擅自复制外传。
    四、网上发布信息应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五、加强磁盘、光盘等存储载体的使用管理,未经同意,不得随便接受外来磁盘、光盘等存储载体,领取磁盘、光盘等存储载体需进行登记并注明用途。
    六、计算机中数据不得随便对外提供,若有必要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再提供数据。
    七、每台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并且定期更换,密码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同时每台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防毒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清理;杀毒软件应及时升级,防止计算机感染新出现的病毒。
    八、计算机中数据应及时备份,重要数据刻光盘,存档分类管理。
    九、涉密信息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共网、互联网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采取屏蔽措施或干扰措施,防止泄密及遭受袭击。
    十、外来人员未经处室领导和办公室专业人员同意不得操作办公用计算机,以免发生病毒感染及其它损失。
    十一、安全保密设备原则上必须选用国产设备,只有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设备。使用其它进口设备,事前应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
    十二、秘密信息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的文件等)应视同秘密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十三、秘密数据存储和处理,必须采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加密保护技术和设备。
    十四、对计算机系统内的用户进行分级授权管理。根据用户工作的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使用相应权限下的数据资源。
    十五、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十六、计算机出现故障,须立即报网络信息中心,由专人进行维修,不可私自维修。涉密计算机的维修、维护单位须持有市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的认可证明,并负有保密义务。
    十七、加强对计算机管理和操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检查。

 

  

 

 

  

 

安防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和技防设施维护,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省、市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视频监控岗位管理制度
   (一)、24小时严密监视所辖范围的各种情况,发现可疑或不安全迹象,应及时通知学校行政值班人员,并向建设管理与保卫处报告,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
   (二)、发现监视设备出现故障,要立即通知网络信息中心尽快查清原因,及时落实专人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三)、严格执行监控情况登记制度,监控情况要无遗漏,无差错准确及时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做好记录,并且做好交接班登记手续。
   (四)、监控人员在日常使用中必须爱护设备,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除监控人员外,非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监控设施、设备。

    二、视频监控设施的管理制度
   (一)、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监控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门卫监控设施由建设管理与保卫处指定门卫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三)、网络信息中心要定期对监控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
   (四)、对故意损坏监控设施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并根据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

    三、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不得擅自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严格信息保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接触监控信息。
   (四)、建立监控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监控信息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五)、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监控信息。
   (六)、监控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备查。
   (七)、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管理与保卫处报告。
   (八)、不得利用监控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行为规范

 

    一、每位行政后勤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必须至少三次登录办公自动化(OA)系统查看信息:第一次在上班后第一时间开机后;第二次在中午休息前;第三次在下班前,以确保党校OA系统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专职教师在星期一回校时,必须在回校后第一时间打开OA系统,查看相关信息,并及时办理文件。
    三、为保证OA系统安全,工作人员必须自行设置、定期更换并牢记登录密码,谨防外泄,不得自行设置用户全名。
    四、日常办公中,不得在OA系统传输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对于无用的过时的便签及时删除,网络信息中心定期删除过时的便签。
    五、工作人员收到流转至自己手中的公文,须立即处理,不可拖延,如果当日文件过多,来不及全部处理完毕,则将公文和领导意见一并“导出”保存到计算机硬盘上,后再行细看,保证公文正常流转。
    六、工作部门在首页发布信息,须严格执行《校内新闻采集、发布制度》,再报网络信息中心实施。
    七、工作人员如长期离开办公室,暂不使用计算机,须点击首页上的“注销”按钮,退出个人工作界面,以防他人盗用账号进行违规操作。
    八、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工作人员须立即报告网络信息中心,不可私自处理。

  

  

 

 

 


电子教学资料借用、使用规定

 

    一、本校人员需要使用的电子教学资料,原则上统一到网络信息中心收看,由于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到网络信息中心收看的,可以到网络信息中心借用。
    二、所借用之资料须为工作需要,不得擅自翻版外借,经查获非工作上使用或随意外借他人,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需借用教学资料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教学资料借阅单,将资料编号、资料题目、借阅事由、借阅部门、借阅日期填写清楚,再交由部门领导签字,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网络信息中心,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分配。
    四、借用教学资料须提前三天以上向网络信息中心报备,方便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制作或协调分配。
    五、电子教学资料使用过程中务必小心谨慎,如有损坏现象报网络信息中心检查。
    六、原则上电子教学资料不外借给校外人员,确有特殊需要,需报请分管信息安全的校领导审批。

 

 


 


短信平台管理规定

 

    为提高我校信息化应用水平,使信息发布更加多样和及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我校建立短信平台系统,实现手机短信发布。为规范我校短信平台短信发布,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发布的短信必须真实可靠,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胡编乱造,不得涉及侵权问题,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做好审核工作。涉密信息严禁发布到短信平台。
    二、短信平台主要用于发布学校内部办公通知类信息以及针对本校在校学员或相关人员的教研管理类通知信息,严禁在短信平台发布私人信息。
    三、需要通过短信平台发布的短信内容以及发布对象,由各部门填写《党校短信发布申请单》或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辅助管理”下的“WEB管理”(注明短信发布)功能,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阅批准后再发布。涉及重要内容和有较大影响的信息由分管校领导报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短信内容以及发布对象由职能部门以电子稿方式报送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四、各部门所发布的短信内容应该尽可能精炼,原则上每条短信字数不超过62个字。各部门所发短信的发布对象手机号码要严格检查,不能有差错,以免造成垃圾短信。对于首次使用的短信发布对象,发布对象手机号码需提前1天报送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否则短信无法发布。原则上相同的短信内容不重复发布。
    五、短信平台管理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利用管理便利随意发布短信,违者按校纪校规处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涉密存储载体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涉及国家秘密的存储载体(以下简称“涉密存储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办厅字[2000]58 号)和关于转发《江苏省涉密存储载体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保[200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涉密存储载体是指我校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数字复印机、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使用的以光、电、磁等为介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类软盘、硬盘(含移动硬盘)、光盘、闪存盘、磁带及其它存储载体。
    第三条 涉密存储载体应当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严格管理。
    第四条 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涉密存储载体的保密管理。

 

第二章 采购、登记与标识


    第五条 涉密存储载体由校网络信息中统一采购,配置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有关保密规定。采购国(境) 外进口设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要求进行保密安全技术检查、检测。
    第六条 涉密存储载体使用前应统一登记并建立台帐,内容包括:购买日期、密级、编号、载体类别(软盘、硬盘、光盘、闪存盘、磁带等)、型号、产品序列号、领用日期、领用人签字等。
    第七条 涉密存储载体采用“密级编号”样式标识密级,如:“绝 001”、“机 001”、“机 002”、“秘 001”(同等密级应按顺序编号),标识应位于涉密存储载体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 涉密存储载体在使用过程中因所存储信息的密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密级标识,并只能由低密级向高密级变更,不得降低密级使用。变更密级应经校主管领导签批,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 制作、收发与传递


    第九条 制作涉密存储载体,须在校办公室保密工作人员处办理审批及登记手续,并在保密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所制作的涉密存储载体应标明密级、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并编排顺序号。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要归档的涉密材料应及时销毁。
    第十条 收发涉密存储载体,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一条 传递涉密存储载体,应按有关规定封装,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指派专人或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市委机要文件交换站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存储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第四章 使用、保存与归档

 

    第十三条 涉密存储载体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非专人使用的涉密存储载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涉密存储载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出售或捐赠。
    第十六条 涉密存储载体和非涉密存储载体须严格区分使用。涉密存储载体严禁在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的设备上使用;严禁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上使用;严禁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上使用。严禁较高密级存储载体在较低密级信息系统上使用。应当严格控制非涉密存储载体在涉密信息系统、较低密级存储载体在较高密级信息系统上使用,使用时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采取安全可靠防护措施。非涉密存储载体严禁存储涉密信息;较低密级涉密存储载体严禁存储较高密级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涉密存储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使用,不得擅自携带涉密存储载体外出、出境或参加涉外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存储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的,应当经校主管领导签批、保密工作人员检查,并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存储载体外出应有二人以上同行。严禁携带绝密级存储载体参加涉外活动。严禁携带绝密级涉密存储载体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存储载体出境的,应当经校主管领导签批,向市保密工作部门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后方可带出。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携带涉密存储载体外出、出境或参加涉外活动时,所携带的涉密存储载体存放场所和部位应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十八条 因人员调整、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涉密存储载体使用、管理人员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清点、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复制、删除及打印涉密存储载体中涉密信息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打印、复制的文件、资料应当按同等密级纸质文件、资料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备份涉密存储载体中的涉密信息应到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涉密存储载体应当存放在安全保密场所或部位的密码保险柜中,绝密级载体应当专柜专放,并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涉密存储载体应当入柜上锁,并确保门窗闭锁。
    第二十二条 校视情况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涉密存储载体进行检查、核对、清理、归档并有相应文字记载,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安、安全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各部门的涉密存储载体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维护、维修与销毁


    第二十四条 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涉密存储载体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涉密存储载体的维修应当按照《江苏省涉密载体维修及数据修复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苏保[2004]18 号)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涉密存储载体不得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或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上维修。
    第二十七条 拟销毁的涉密存储载体,应当登记造册,经校主管领导签批后在监销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并有相应文字记载。
    第二十八条 销毁涉密存储载体应先清理载体中的信息,再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涉密存储载体的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泄密隐患的,由保密工作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计算机及其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一、设备管理
   (一)、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网络设备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登记入帐,每年清点一次。
   (二)、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网络设备以及备件、易耗件等有关材料的购买,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扎口,落实资金后购置。各处室使用上述物品一律到网络信息中心领取。
   (三)、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网络设备的随机资料、图纸和其它有关资料,需交网络信息中心保存,由网络信息中心建帐登记。若借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不得遗失。
   (四)、校内计算机、服务器、网络通信设备及电缆,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拆装、移动。
   (五)、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网络设备出现故障,不得私自维修,必须报告网络信息中心,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六)、办公人员不得私自拆装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和网络设备,更换或添加各类非计算机标准配置的硬件或外设,违者一经发现,没收其私自安装的硬件或外设。由于工作原因需要更换添加硬件或外设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领导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网络信息中心实施安装。
   (七)、凡安装在各处室的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和网络设备,由各处室负责保管并落实到具体人员。
    二、使用管理
   (一)、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不得在网上进行游戏、炒股等与学习、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三)、办公人员领用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未经网络信息中心许可不得借与他人使用,长时间离开计算机须让系统处于屏幕保护密码锁定或关机状态。
   (四)、办公人员使用的计算机以及信息系统必须设置登录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且用户名和密码不能让无关人员知道尤其是校外人员知道,确保计算机以及网络系统的安全。
   (五)、办公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设置参数(IP地址,DNS网关等)由网络信息中心指定分配,任何人不得更改IP及网络设置;不得盗用IP地址及用户帐号。
   (六)、办公人员需确保使用的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实时有效,定期更新病毒库定义,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
   (七)、办公人员使用的计算机外观清洁由使用者负责。
   (八)、办公人员在使用计算机及网络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如无把握解决,不得擅自随便处理,必须报告网络信息中心,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九)、不得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本校开发、购置和上级下发的软件,不准擅自复制外传。不得访问非法、淫秽网站。
   (十)、未经许可,办公人员不得将办公用台式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带离办公区域。
   (十一)、办公人员应定期对工作资料,如图稿、文档、报表等,进行备份操作,数据保存在非系统磁盘区(即除C磁盘以外)。重要数据刻光盘,存档分类管理。
   (十二)、不得通过各种方式(FTP,BT,HTTP等)下载或传输非工作需要的超大文件。
   (十三)、禁止在公共信息网络上传输单位保密信息。禁止擅自使用磁盘、移动存储设备拷贝单位保密信息。
   (十四)、未经同意,不得随便接受外来磁盘、光盘、优盘等存储载体,加强磁盘、光盘、优盘等存储载体的使用管理,领取磁盘、光盘、优盘等存储载体需进行登记并注明用途。
   (十五)、计算机中数据不得随便对外提供,若有必要须办理有关手续,再提供数据。
   (十六)、涉密信息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共网、互联网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防止泄密及遭受袭击。不得将中央党校远程教学网的内容送入公共信息网、互联网。
   (十七)、办公人员须保持办公计算机的正常工作状态,并有义务对其他人员的使用情况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当行为及时纠正,如情况严重应迅速向网络信息中心反映,网络信息中心要对举报及时处理。
   (十八)、客房网络端口初始状态不开通,客人如有需要,向生活服务中心总台提出,由总台报网络信息中心开通,客人退房后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关闭其网络端口。
   (十九)、非办公用户上网原则上需收一定上网费用,视具体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三、处罚办法
   (一)、凡违反本管理规定,给予警告或其它处分,并进行断网处理,由此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该使用者负责。情节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盗用IP地址、用户账号和私自联网造成经济损失的,以及对网络及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危害等行为,除给予校内警告或其它处分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江苏省委党校VPN系统个人用户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科研的现代化和信息化,经研究决定为我校副教授以上教师开通江苏省委党校VPN个人账户,共享江苏省委党校数字化干部教育资源,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VPN用户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江苏省委党校和我校网络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严禁未经授权,通过各种手段直接利用省委党校提供的资源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
    三、严禁未经授权,批量下载网络数据库和视频资源并保存在个人计算机中。
    四、严禁将省委党校提供的资源在互联网中进行链接,将省委党校提供的用户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
    五、教职工退休、调出学校时收回VPN帐户。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中共无锡市委党校办公室                  20153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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