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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在职人员请假和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06-3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中共无锡市委党校文件

 

锡委校委发〔201525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在职人员请假和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部门):
   为加强作风效能建设,严格绩效考核管理,强化工作纪律约束,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在职人员请假和考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日常考勤
   1.日常考勤是我校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教职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对处室教职工的考勤工作负全责,确保考勤记录完整和真实。全校教职工要认真执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制度的通知》(锡人社规发【2014】9号)文件规定,按时上下班和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类会议、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离岗、旷工。
   2.教管、教辅和行政后勤部门的职工实行坐班制,工作日逐日进行考勤;专职教师每周一全天考勤,教师在规定到校日不得安排在校外授课或在校外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到校的,须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全校性大会的考勤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其他会议、活动、考试等考勤由承办处室或指定人员负责,并及时将考勤表送交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应建立考勤台账,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3.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非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由校领导或处室领导安排到校工作的视为加班。
   二、 请假范围
   在职人员需要休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处理私人事务,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和年休假中进行。在当年年休假已休完的情况下,确有特殊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需请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应从严掌握,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同意。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天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三、 审批程序
   1.凡病假(病假须持有医院具体诊断证明)、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和探亲假,要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和备案表》。办理请假手续后,请假单送交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休满上班后,需及时向批准人和组织人事处销假。
   2.原则上不得事后请假、口头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书面请假的,应于当日及时用电话和其他方式请假,待销假时补填《教职工请销假审批和备案表》。
   3.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部门正职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3天的经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校分管领导批准,部门正职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主要领导批准;请假5天及以上的经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主要领导批准。
   四、 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1.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含)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含),原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不含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当月因病、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或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2.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作旷工处理,从旷工之日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
   3.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4.病、事假期间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一经查实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其他事项
   各处室(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本处室(部门)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如实记录教职工出勤和请销假情况,严格按权限审批并进行备案。每月8日前将上月《考勤表》由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查。校作风办定期对教职工出勤和考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执行相关制度的,予以严肃查处。
   国家和省市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教职工请销假审批和备案表》


中共无锡市委党校
2015年5月5日

 

 

 

 

 

 

     

 

 

  中共无锡市委党校办公室                  20156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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